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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vip太阳集团官网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21-03-15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临汾市财政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国有资产,主要是指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学院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具体包括:

(一)学院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国家调拨给学院的资产;

(三)学院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

(四)接受捐赠等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便调剂使用的闲置实物资产;

(二)出租出借资产不影响学院工作正常开展;

(三)利用出租、出借资产从事的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四)按市场公允价格获取出租、出借收益。

第五条 学院占有的下列资产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产权有争议的;

(三)未取得产权共有人同意的;

(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的。

第六条 可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范围

(一)行政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后勤生活设施、文艺体育设施、公用住房和经营性用房等;

(二)用于教学的教室、实训室、教学设备、学术报告厅、录播室等;

(三)学院建筑物及附属物的内外平面及空间的使用权;

(四)学院校区内场地及空间的使用权;

(五)学院同意出租、出借的其它国有资产。

第七条 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由资产设备管理中心统一审核把关,出租出借的具体工作由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资产设备管理中心负责制定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办法;负责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合同的审核;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报备、登记、统计、清查、监督和落实等工作;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相关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学院办公室负责全院校区内场地及空间使用权、图书楼三楼会议室及其它大型集会场所出租、出借事宜。

后勤处负责餐厅、公寓、澡堂等经营性用房的出租、出借事宜。

教务处负责学术报告厅、录播室、抠像室、慕课室的出租、出借事宜。

各系部负责实训室、教室等教学设备的出租出借事宜。

第八条 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效益最大化和风险可控制等原则,加强可行性论证和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九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接受临汾市财政局的监督指导,资产设备管理中心定期报告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工作。

第二章 程序及审批

第十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期限在3年及以上的,须经学院和市财政局批准并签订格式合同,出租、出借合同应在学院资产设备管理中心登记备案,并根据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院各职能部门提交出租、出借资产申请和实施方案,经学院领导研究同意后,由资产设备管理中心出具文件报市财政局审批;

(二)经学院批准的拟出租资产,按市财政局规定办法进行评估并出具资金水平报告;

(三)市财政局或市财政局委托的机构会同学院,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公开竞价、招标;

(四)学院按成交价格与租借人或者单位签订租借合同。合同应载明:租借期限、资产使用范围、租金、租金交付时限、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条款等,出租合同文本格式由临汾市财政局统一制定。

出租、出借合同分别由学院、租借人(单位)签字盖章,市财政局加盖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业务专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学院资产设备管理中心向市财政局报送以下有关资料:

(一)资产出租、出借报告;

(二)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资产价值证明如购货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等;

(四)近期的会计报表和相关资料;

(五)产权证明;

(六)出租、出借土地、房屋建筑物需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以及拟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的座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

第十二条 合同租期一般为3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期间若需变更资产出租合同,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如需提前终止资产出租合同,应当办理备案手续;合同期满后继续出租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3年以下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由各职能部门提出申请,经学院领导研究同意后执行,出租出借资金水平参照《15vip太阳集团官网公共教学设施使用标准及管理暂行办法》(15vip太阳成[2019]98号),经与承租(借)方充分协商、资产设备管理中心审核把关后签订合同并遵照执行。

第三章 出租、出借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足额上缴学院纳入预算,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财务处应根据租借合同收取租金、水电费、网络通信费等,其它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收取。水电费等耗能项目需报学院后勤处核定能源计量方法和收费标准及方式,原则上先缴费后实施,必要时可暂收押金。

第十六条 出租、出借申请部门有督促承租方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责任,出租出借合同结束之日应向资产设备管理中心提交资产归还清单。

第十七条 资产设备管理中心对出租、出借的资产要实行专项监督管理,定期清查及时以书面形式督促各职能部门落实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出租出借申请部门应严格按照资产租借合同规定加强出租、出借事项的管理,维护学院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财务、资产等部门应加强对资产出租出借工作的督促检查。学院根据需要,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进行必要的审计。

第十九条 各部门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出租出借国有资产;

(二)弄虚作假,串通作弊,低价出租国有资产;

(三)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益;

(四)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擅自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因此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各部门负责人和个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工作中不履行相应职责、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部门和个人,由学院依据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资产设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21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