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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工作督查制度
一、组织专门力量定期不定期对全院扫黑除恶工作进行督查,确保工作出实效。
二、对发现的重点问题、重要部门履职不力等情况要及时进行督查整改。
三、对工作出色、措施得力、效果明显的部门和单位的经验典型及时总结推广,扩大成效。
四、对工作不力、推诿扯皮、瞒报漏报、消极应付而出现重大治安问题和责任事件的部门,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行责任查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