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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vip太阳集团官网资产管理办法
日期:2020-10-29 信息来源: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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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临财资〔2008〕4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产的界定

第二条 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临汾市财政局的相关规定,学院资产的管理范畴确定为: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等记账;

(二)自行建造的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三)接受捐赠的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资产价值;

(四)无偿调入的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市场估价入账。

第三章 资产的管理

第四条 资产管理部门工作职责:负责资产产权的界定、清查核资工作;负责资产的调拨、处置工作;负责对各部门的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各系、部、处、室要将资产管理纳入日常工作范围,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六条 各部门应设管理员,资产管理员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资产管理员工作调动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经资产管理部门核查无误后方可离任。

第七条 学院资产按照采购、仓储、使用、监管四权分离的原则进行管理。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资产的验收核实、登记入账、调拨处置等具体管理。

第八条 部门负责人为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各部门指定一名资产管理员,为该部门资产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的资产领用、登记、维护、清点、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资产管理员管理工作将纳入学院学期及年终考核;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应在资产管理部门监督下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十条 资产在使用中做到“谁领用,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未经学院同意,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擅自使用、移动、调换、改动、出借、出租学院资产。因需要出借、出租学院资产,须经院领导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部门对验收核实及投入使用的资产,须建立资产卡片,并记入资产管理系统,实物拍照存档。

第十二条 学院按以下要求设置资产账簿:

(一)资产管理部门设置学院固定资产登记簿;

(二)使用部门设置本部门明细账簿,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资产验收、入账程序:

货物送到后,归口部门采购员,使用部门资产管理人员,资产管理部门人员,三方到场,对货物进行清点、验收,核对货物名称、型号、数量、金额无误后,在验收单及《固定资产登记单》上签字,并记入固定资产账。

第四章 资产的变动

第十四条 资产的调拨、报废

(一)为合理调配资源,确保资产利用的经济性和有效性;资产管理部门可根据学院资产的具体使用情况,按需进行资产调拨,以达到资产最大限度的使用;

(二)资产报废,依据“报废认可,报废申请,报废批准”的原则进行。在资产报废申请未果前,使用部门要保护好财产,不得肆意破坏、拆卸、弃置或自行处理。

第十五条 经批准报废的资产收入及时上缴财政局。报废资产要做到价比三家,择优处理。资产管理部门做好调账、下账工作。

第十六条 非正常损失减少的资产,资产管理部门会同相关技术部门进行鉴定,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属多数人共同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根据责任的大小分担赔偿费。使用部门负责人及资产管理人员承担主要经济处罚,其他相关人员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八条发生损坏、丢失应及时向学院报告。如属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同时向资产管理部门和保卫部门报告。

第五章 资产的使用与维护

第十九条资产使用部门应建立健全资产保管和维护使用制度。加强资产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爆、防锈、防蛀等工作。经常对资产进行维护保养。

第二十条资产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十一条各系、部、处、室应安排专人管理,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并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并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二条使用部门对购置的资产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第二十三条 建立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的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使用,努力提高设备利用率。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四条 资产是学院教学、科研和行政生活的重要保障,管好、用好资产是各部门的义务和责任,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部门资产管理工作纳入学院学期及年终考核进行奖惩。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及有关人员,学院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 积极主动开展资产管理工作,认真完成各项管理任务,成绩显著的;

(二) 在资产管理中有创新,取得显著效果的;

(三) 坚持依法办事,同违反资产管理法规、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六条 部门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资产使用、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对所管辖或保管使用的资产造成严重损失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三)擅自处置资产,不办理有关手续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义侵占资产的;

(五)财务人员未按规定程序给予报销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9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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